信托业务的发展变化趋势

来源:五矿信托   时间:2017-03-20   浏览次数:0

  信托业务的本源可以概括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然而在我国现代信托业起步的20年内,从事的并不是其本源业务。起步阶段从事的存贷款业务实际上是银行的主要业务,而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和证券发行则是券商的主营业务。早期的信托业务游走于主流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和禁止的灰色业务地带,这种方式盈利空间有限,且不利于信托的长期发展。从1999年开始,信托业进入整顿规范和高速发展阶段,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各方人员的长期研究和探索,信托开始回归其本源业务,且经历了以下几方面的转变。

  第一,在资金运用方式上,从传统的单一的贷款,扩展到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买入返售,租赁等。受困于刚性兑付的的传统,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一直以债权为主,即便是名义上的股权投资,在具体交易结构设计上也包含回购条款。随着宏观经济下行,违约事件频发,很多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难以实现,而且刚性兑付本身就不符合市场规律,因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信托回归业务本源的必然要求。在此基础上,信托计划的资金也可越来越多的运用到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上,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第二,在资金投向上,从传统的工商企业、房地产和基础设施,扩展到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工商企业、房地产和基础设施一直是信托资金的主要投向,近年来由于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国企违约事件频发,加上信托业自身转型发展的需要,信托资金投向发生了较大变化,图1为2010年以来信托资金投向的变化趋势:

  图1 信托资金投向

  数据来源:万德资讯,五矿信托创新研究部

  如图所示,投向工商企业、基础产业和房地产的信托资金增速放缓,投向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增速较快,其中证券市场资金信托余额在2014到2015年有大幅增长,原因是这一时期二级市场繁荣,更多投资者愿意将资金投向二级市场。由此可见,信托资金的投向跟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情况密切相关。

  第三,在业务模式上,从传统的信托贷款升级为银信合作,政信合作,私募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化房地产信托和财富管理等多种业务模式共同发展。表一为2010年以来几种主要业务模式的规模占比变化情况情况。

  表1主要业务模式的信托余额占比

  单位:%

  数据来源:五矿信托创新研究部

  由此可见,早期银信合作业务占据了信托业务的一半,业务模式也比较集中,银信合作、信政合作、私募基金合作、PE、基金化房地产信托和QDII加总占比达到71.83%,而这一总和逐渐减少,到2016年第二季度只有36.06%,银信合作占比也仅有25.38,这也印证了信托业务多样化发展的趋势。

  早期的信托业务以信托贷款为主,无经营特色可言,各公司开展的业务领域和产品结构同质性极强,投融资领域过于分散和广泛,而其间毫无关联和共性,信托公司一度陷入“广而不专”和“博而不精”的困境。这一现象在信托高速扩张阶段得到改善,监管机构改变传统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战略,一手抓风险控制,一手抓业务创新,在引导信托公司在合规经营的道路上规范发展的同时,又大力为信托公司拓展业务领域保驾护航,创造条件。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业务,阳光私募证券信托业务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等新型业务模式不断涌现,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越来越明确,在各项业务上的参与程度逐渐加深。

  第四,在管理方式上,主动管理能力逐渐增强,这一趋势体现在信托产品的变化上。按照信托财产的初始状态,信托可以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以及动产与不动产信托等三大类。由于一直以来资金信托占总管理规模的接近90%,这里仅讨论资金信托。图2为2010年以来三大类信托资产的占比变化情况。截至2016年第二季度末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占信托资产余额的56.06%,可见单一资金信托仍然是信托资产管理总规模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单一资金信托规模自2010年以来整体呈下降的趋势,这与监管政策的收紧和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自管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的竞争有关。而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却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这是因为监管机构和信托自身都意识到了回归业务本源,提高主动管理能力的重要性。如前所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常由信托公司自身进行设计,然后负责销售和中后期管理工作,更能体现信托的主动管理水平。因此,集合资金信托规模的增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

  图2 三大类信托资产占比

  数据来源:万德资讯,五矿信托创新研究部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规模的相对变化之所以能说明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是由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各自的特点决定的:

  单一资金信托具有差异性、非主动性和局限性。

  首先,单一资金信托具有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会以信托合同条款的形式进行约定,因此单一资金信托产品在细节条款上的差异性非常明显。其次,单一资金信托具有非主动性。通常情况下,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对于资金用途明确知晓并且事先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的,信托公司的参与程度并不高。再次,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具有局限性。以贷款为主,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委托人只是将信托公司作为通道把资金借给使用者。如果是以投资的方式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

  集合资金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主要有两点不同。

  第一,集合资金信托是先有计划,后有资金。与单一资金信托不同,它是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常约定了信托资金的投向和运用方式,由信托公司自行设计,并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第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动管理性强,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的体现。正是因为信托计划先于资金募集,信托公司在集合资金信托中更多的参与了产品的设计,资金运用方式的选择,风险的控制和计划的管理等工作。

  纵观信托行业的发展历程,市场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多元,资金投向越来越丰富,资金的运用方式也越来越灵活,加上自身制度上的优势,作为限制最小的金融机构,信托几乎可以涉足所有领域,因此也就产生了庞杂的产品集合。随着进一步的发展和创新,信托产品的门类将会更加丰富,业务模式将会更加多样,同时满足投资者和融资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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