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到2017,信托业发展回顾与展望——监管政策篇

作者:百瑞信托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陈进    来源:中国证券网    时间:2017-03-20   浏览次数:0

      一、行业评级正式开始实施,引领信托公司加快创新转型

  2016年3月1日,信托业协会向信托公司下发《关于开展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的通知》,正式启动行业评级工作。信托公司行业评级虽然属于信托业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性质的评级,对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资格准入和监管措施不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行业评级属于可以对社会公开的评级,行业评级采用定量计算的客观标准,综合确定划分为A(85分以上)、B(70-85分)、C(70分以下)三级,评级结果的公布会对信托公司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产生影响。然而,2016年,信托业协会并未正式公布初次行业评级结果,只是向每家信托公司通报了各自的评级情况。不过媒体上还是有关于信托公司具体行业评级结果的报道,并且被评为A类的信托公司也通过不同的方式对自己的评级进行披露。因此,行业评级作为信托行业的一种自律行为,同样受到了信托公司的重视。

  展望未来,由于行业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属于动态的评级,需要根据公司的资本及运营情况实时调整,因此,信托公司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强化风险管理等方式,争取在行业评级中得高分。例如,2016年,有将近20家信托公司增资,增资总额将近300亿元。行业评级的第一个方面就是资本实力,总分28分,可以认为行业评级是信托公司增资的直接原因之一。总体来看,以资本实力为基础,强调风险管理和增值能力的行业评级体系,与监管层风险管理与业务创新齐头发展的导向是一致的,行业评级的实施对于信托公司加快创新转型可以起到正向激励作用。

  二、多管齐下,风险控制仍是信托监管的核心

  2016年3月18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58号文),被市场称为继2014年银监会发布99号文之后又一严格的监管文件,该文件强调风险监管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明确提出要严守风险底线,促进行业稳健发展。58号文从强调信托项目实质风险化解、引导配资业务进一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大非标资金池清理力度、强化资本管理和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四个方面对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值得关注的是,从99号文到58号文,从监管评级到行业评级,都强调了净资本的重要性。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的信托公司将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来扩充资本实力,同时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根据信托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信托风险项目规模占比为0.78%,同比增长0.09个百分点,虽然整体占比不高,但风险防控仍会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监管重点。

  2016年3月初,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7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同时明确新闻发言人的任职要求、工作职责和保障机制。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因为信托产品的私募性质,信托公司并不太注重在媒体上的宣传,因此也导致媒体与信托公司的沟通并不顺畅,从而出现部分媒体对于信托公司的风险项目或潜在风险项目进行片面报道的情况,引发了社会对于信托项目风险的关注。2014年99号文提到要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紧盯数据信息系统及行业舆情。2015年4月,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资产管理项下包括公司声誉管理能力,具体指向品牌建设和舆情管理等。可见,在监管政策的引导下,信托公司会继续加大舆情管理和声誉风险管理的关注度和重视度。

  三、《慈善法》颁布实施,慈善信托的春天还有多远?

  2016年3月16日,第12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16年8月27日,民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慈善信托备案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从此迈入了依照法律进行的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信托公司开展公益慈善信托的热情再次被激发。9月25日,北京市民政局发布了《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这是第一个关于慈善信托的地方性法规,对北京市民政局管辖范围内慈善信托的备案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截至2015年末,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5家信托公司设立了慈善信托,还有多家信托公司在筹备开展慈善信托。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公益信托的春天真正到来了呢?目前来看,慈善信托要大力发展,有以下问题需要明确:第一,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需要进一步明确。慈善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的实施还需要税务及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才可以进行。第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无法开具捐赠发票,因为信托公司不具备开具捐赠发票的资格,这样不利于引导或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慈善信托中。第三,慈善信托运作模式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目前的慈善信托大都采取了“信托公司+基金会”的模式,与之前的公益信托或准公益信托相比,除了备案流程以及资金起点等以外,并无太大区别。信托公司与基金会合作,除了看中基金会在慈善活动开展领域的丰富经验外,更多是出于开具捐赠发票的考虑;而对基金会而言,对于这种模式中的会计处理、发票开具等事项还处于摸索阶段。

  从长远来看,与家族信托结合是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未来发展的方向,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都属于信托本源业务,并且在信托制度发达的国家,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通常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然而,在我国由于家族信托刚刚起步,大部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仍停留在财产增值保值的阶段,从财产增值保值到财产的隔离保护与传承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家族信托中的慈善信托更多地体现在财富的传承与保护阶段。总体来看,2017年,慈善信托仍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然而慈善信托春天的真正到来,仍需要政府监管、信托公司、基金会等慈善相关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四、不良贷款处置相关规则频发,孕育信托业务发展机遇

  2016年4月19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及其配套的表格体系。《指引》立足现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框架,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额外要求增加对不良贷款基础资产的信披要求,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尽职调查,以及基础资产分布信息及预计回收情况等。截至9月末,已经发行14单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合计规模达到156亿元,参与的信托公司有华润信托、中信信托、建信信托、外贸信托、兴业信托、交银信托、金谷信托和中海信托8家。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逐步扩大,会有更多的机构参与进来,信托公司作为不可或缺的受托人应当挖掘其中更多的机会。

  2016年8月1日,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登记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作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的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进行了严格规定。业务规则明确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进行受让,让信托公司获取了在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上渠道的独占性。虽然82号文适用于所有的信贷资产,但由于银行仍需要全额计提风险资本,银行对正常类信托资产肯定不会采取此模式,因此,82号文主要是针对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此外,信贷资产收益权在银登中心流转,82号文明确通过银登中心的交易不纳入非标资产统计,这也为信托产品的标准化流转提供了一种路径。展望未来,参与到银登中心交易的信托公司以及通过银登中心流转的信托产品会进一步增多。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特别强调要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拓宽不良资产市场转让渠道,探索扩大银行不良资产受让主体,强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竞争。加大力度落实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推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总体来看,不良资产处置仍会是未来一段时间的关注重点,信托公司应当在提高资产处置能力的同时,抓住时机,深化与银行的合作方式,在主动管理上寻求创造更多价值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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