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

时间:2017-04-24   浏览次数:0

(银监发〔2004〕93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最近,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因交易对手的风险造成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损失,给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当事人造成较大风险。为防范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要将防范交易对手风险作为其受托人尽职管理的重要内容。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对手包括其自营和信托业务贷款、投资和拆借的交易对方,对外担保业务的被担保人,提供代理证券买卖服务的证券经纪机构,代其处理部分信托事务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各类机构。

二、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信托财产转委托给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利用信托方式为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证券投资类的融资。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自营和信托证券投资业务,必须以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审慎选择市场信誉好的证券公司作为代理证券买卖的经纪机构,并经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执行;在信托合同中必须向信托当事人披露对证券经纪机构的风险尽职调查情况;应指定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调查证券经纪机构的资信状况,定期跟踪、了解其风险变化和人员异常变动、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的措施和评价、市场对该机构的评价等信息,及时向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息披露;妥善保管和定期更换交易密码等重要文件和信息,严防操作风险。

三、信托投资公司将资金运用于房地产、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时,应重点关注交易对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并防止交易对手将资金用于非约定用途,造成风险失控。

四、信托投资公司以信托财产从事贷款业务,应亲自履行风险审查、贷后跟踪管理、贷款资金的监督使用和客户还款能力动态监测、贷款回收等管理职责,不得将主要信托事务管理职责转委托给其他机构。

五、信托投资公司已办理的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已形成风险或损失的,要妥善做好风险化解和风险处置预案,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

六、各银监局要把对信托投资公司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监管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高度关注交易对手风险状况、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及其变化情况,把交易对手风险作为对信托投资公司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信托投资公司,并对信托投资公司自营和信托业务交易对手风险情况进行一次排查摸底,落实自有和信托资产运用的去向、用途和现状,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银监会。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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