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运用信托制度 维护金融安全(二)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时间:2018-05-10   浏览次数:0

 金融安全的研究综述

国外金融安全研究综述

国外学者在研究金融安全问题时,通常结合了金融危机这一背景,更多采用了“金融稳定”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初,瑞典等少数国家提出了“金融稳定”的概念,然而,国际上至今仍无关于金融稳定一致的判断与理解。根据西方学者的研究,他们偏向于从“金融不稳定”“金融脆弱”及“金融危机”等方面分析金融稳定。金融稳定的内涵或定义大体上可分为两类:第一类用金融稳定的具体特征来直接描述其内涵;第二类则用金融稳定时不应有的特征来间接描述其内涵。

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及一些学者采用第一类方法对金融稳定的概念进行界定。如欧洲中央银行行长Duisenberg(2001)认为,金融稳定是指构成金融体系的主要要素都能平稳地运行,亦即“金融稳定是指这样一种金融环境:在这种环境中,金融中介、金融市场以及市场基础设施均处于良好状态,面对各种冲击,都不会降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资源配置效率”。欧洲中央银行执行委员会委员Padoa-Schioppa(2004)认为,金融稳定是指一种状态,即金融体系能够承受冲击且不会在经济中造成支付程序和储蓄转向投资过程的累积性损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员Houben et al.(2004)认为,在金融稳定状态下,金融体系应具有如下功能:一是在各种经济活动中能有效地分配资源;二是评估和管理金融风险;三是承受各种冲击。关于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工具的研究始终备受关注。欧洲经济学家Sander Oosterloo和Jakob de Haan(2004)认为,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工具可大体划分为两大类:一是预防性政策工具,分为宏观审慎工具(包括稳健的监管框架、银行监管措施的有效执行和早期的预警体系等)和微观审慎工具(包括金融机构头寸和资本充足的定期比较分析、流动性状况及风险的监测、内控系统的检查、对全球金融形势和银行业务的外生决定因素的敏感性分析等)两类;二是应对性政策工具,包括吸收私人机构参与解决危机、流动性支持、公共干预手段(如存款保险)、歇业等。

国内金融安全研究综述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我国学者开始研究金融安全问题。但就目前而言,关于何为金融安全,学术界并无完全一致的定义。

王元龙(1998)认为,从货币资金融通安全的角度定义金融安全能够把握金融的实质,因此金融安全可等视为货币资金融通安全。由该定义可知,以信托等方式进行投融资的行为同样属于金融安全范畴。梁勇(1999)结合了国际关系学与经济学的分析视角,认为金融安全可从两个维度进行把握,一是为金融体系基本保持正常运行和发展的状态;二是维护该状态的能力,尤其在受到国内外冲击时,本国金融与经济受损程度较低,未发生诸如金融财富过量流失、金融制度受损及金融体系坍塌等情况。也有学者从金融不安全角度定义金融安全,如郑汉通(1999)指出,金融安全的对立面是金融不安全,即一国在面对各类金融危机及风险时,不具备抵抗能力,导致国内金融体系难以正常运转,金融利益受到侵犯。

金融安全的含义随着金融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王元龙(2004)通过再次剖析金融安全,认为金融安全是指达到金融体系维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状态,能够抵御来自国内外的各种威胁,金融主权、金融体系等不受侵害。由此可见,金融安全存在状态属性,即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维持正常发展。随着金融风险与危机事件频发,有学者从金融风险与危机角度研究金融安全,张亦春(2002)、刘锡良(2004)认为,金融安全是相对于金融风险与危机的特定状态。为揭示金融安全与金融危机之间的内在关系,金融安全特指在上述状态下,金融风险位于金融危机的临界值以下。

课题牵头单位: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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