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保险业代表委员建言献策(一) | 2020全国两会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保险报、上海证券报、第一财经、财联社   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0

全国政协委员周延礼:

保险业要当好社会风险管理压舱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性被提至空前高度。作为公共卫生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在降低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对家庭经济稳定和企业持续发展的影响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保险业带来哪些启示与机遇?保险业如何在做好社会风险管理“压舱石”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接受上海证券报独家专访时表示:“保险可以将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能对家庭经济稳定和企业持续发展的影响作为管理重点,围绕与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风险高度相关的行业和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发和完善产品和服务。”

当好社会风险管理压舱石

上证报:结合疫情中的表现,保险业可以在服务“健康中国”战略中发挥哪些作用?

周延礼:近年来,保险业利用互联网医疗技术,通过“保险+”模式,积极参与全社会的健康管理和疾病问诊治疗,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险业通过与医疗和卫生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新型传染病风险识别和管理的研究,并通过“保险+”模式和“互联网+”平台,积极参与全社会的健康管理和疾病问诊治疗,缓解了医疗资源紧张的矛盾,得到了客户和社会的充分肯定。

此次疫情促进保险机构向线上化转型,促进健康险行业长期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保险科技助力健康险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打造健康险新生态,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此外,健康险公司实现从单一的理赔支付向主动的健康管理的角色转变,通过应用互联网医院、在线诊疗、健康综合管理平台等智能健康管理手段,实施积极的健康干预,为疫情后复工复产做好人员健康保障。

上证报:此次疫情给保险业带来哪些影响,有哪些机遇和挑战?

周延礼:在此次疫情期间,很多行业面临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前所未有的挑战,保险业也深受影响,对一些上市保险公司一季度基本面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线下业务遭受不小打击。但这次疫情对保险业务直接造成的扰动甚至冲击是短暂的,不会改变保险行业整体持续增长的趋势。

疫情发生以来,保险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引导营销队伍通过线上平台办理业务,保障疫情期间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二是借助线上平台完成在线投保、接收电子保单即时获得保障、借助在线回执完成保单签收;三是进一步简化理赔程序,增加线上理赔,通过保险APP、客服电话、微信服务号等全天候提供保险服务。

在传统线下渠道受阻的情况下,互联网渠道赢来弯道超车的机会。目前,一些短期险和互联网的融合已形成较好的运营模式,相信随着金融业务的逐步线上化,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金融科技、保险科技也将迎来新发展。

此外,疫情防控倒逼保险行业服务加快转型升级。受疫情影响,保险公司线下销售受阻,新单营销暂时承压,保险公司业绩和增员计划也被打乱,但可以倒逼保险公司加大科技转型力度,加快保险科技应用,长期看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此外,公众忧患意识增强,对健康险的需求增大,投保的意向更强,长期看有利于健康险和责任险的快速发展。

若保险公司把握发展契机,在健康险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生态建设等方面着力,将是这场危机中的最大“机遇”。

提升农险政策支持力度

上证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有了实质性提高,如何加快实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周延礼:我国的农险业务在全球排名第二,切实贯彻了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保费补贴和奖补政策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稳步发展,发挥了支农惠农的重要作用,不过我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仍存在政策支持力度有待提升、政策支持差异化不明显、部分地区财政补贴资金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实现《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所提出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我提三点建议:一是继续提升政策支持力度。逐步调整现行以直接补贴为主的支农政策,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作为WTO协定的“绿箱”政策范畴,加大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增加保险的种类,扩大保险责任,将部分地区的优势品种也纳入补贴范围,从而提高保障程度,支持农业生产。二是大力支持和推广以奖代补政策。为因地因时制宜,满足更多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奖补政策可在地方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将更多的农险品种纳入补贴范围。试点结束后应适时总结经验,推向全国,促进农业保险改革发展,助力农民增收。三是尽快实现差异化补贴,降低地方政府负担。中央财政补贴可酌情向重要农产品(8.100, -0.62, -7.11%)、粮食生产功能区、深度贫困地区、产粮大省及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倾斜,实现农业保险应保尽保,促进农业保险进一步发挥功能作用。

让保险业插上科技“翅膀”

上证报:疫情倒逼保险业加大了互联网和保险科技的应用,但科技应用不应只是一时兴起,而应该成为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保险+科技”还有哪些路要走?

周延礼:保险机构应继续增加科技投入,加强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传统业务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人工替代率和业务智能化水平,从而增强应对各类突发经营风险的能力。

首先,采用新技术为核心业务系统“插上翅膀”。保险业可广泛采用区块链的分布式技术、分库分表和微服务技术,满足线上业务承载需求,尽可能提高产品快速上线的能力,并加以迭代优化迅速抢占市场。

其次,广泛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搭建统一集中的数据中台。很多中小型保险公司数据集中度很弱,在经营分析中也不能实时看到各项经营数据,对企业经营和风险管控非常不利。应依托大数据优势和云计算技术,建设保险业数据中台,打通公司内部各个系统之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的统一性,完成面向C端客户的服务。

最后,政府管理部门应制定行业标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试错空间,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加快推进各地“监管沙盒”落地,降低合规不确定性带来的成本,引入金融科技力量,促进产品创新;加快与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建立行业级的医疗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打破医疗数据的“信息孤岛”,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商业保险公司与各地基本医保、医疗机构就医信息进行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交流共享。(记者 黄蕾 韩宋辉)

 

全国人大代表赖秀福:

扩大信托机制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中的应用

为满足涉众性社会资金保管需求,促进涉众性社会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向今年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运用信托机制管理涉众性社会资金的建议。

赖秀福建议进一步强化信托机制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方面的推广应用,使之成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有益工具。

 涉众性社会资金存管面临较大风险

 赖秀福认为,涉众性社会资金包括预付式消费资金(如商业预付卡、互联网虚拟充值卡、会员制模式下的预付款等)、分享经济业态(如网络约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等)的押金及预收款、物业维修基金、社会保障与公益慈善资金等,影响面广泛,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他表示,管理、运用好涉众性社会资金,是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保障。当前涉众性社会资金在存管方面仍然面临较大风险,部分涉众性社会资金的收取人存在挪用资金、卷钱跑路、洗钱、欺诈、非法集资等问题,威胁涉众性社会资金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应用信托机制,防范风险

 赖秀福指出,在社会保障与公益慈善领域,我国已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了管理、运用社会保障资金与公益慈善资金的信托机制,但在信托机制在其他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领域尚未充分运用。

 他认为,在高效安全管理涉众性社会资金方面,信托机制具有比较优势。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具有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中引入信托机制,由信托公司等受托机构(以下简称“信托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担任受托人,能够实现涉众性社会资金的独立、安全、长期保管并按照委托人意愿运用,提升交易安全性和效率,防范出现涉众性社会资金安全风险。

 据悉,当前信托作为管理涉众性社会资金的制度在国际上运用十分广泛。如在预付式消费资金方面,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以立法形式要求商家以所收预付款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由信托机构保管并根据消费情况逐次支付给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商家无法直接支配预收款,出现商家破产情形时,信托机构将剩余的预付资金归还消费者。这种机制可以有效的实现预付资金与商家之间的破产隔离,达到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

 扩大信托机制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中的应用

 赖秀福建议在预付式消费、分享经济、物业维修基金等领域,推广运用信托机制进行资金管理,允许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上述领域的涉众性社会资金。

 他表示,涉众性社会资金信托管理机制的一般模式可设计为:资金收取方作为委托人,以预收的社会资金作为信托资金,交付给信托机构设立涉众性社会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的运用受到限制,仅能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对价,向需求方返还要求的余额,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以及各种行政规费和监管部门要求支付的其他款项。信托机构对于资金收取方和预收的资金具有一定的审核义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涉众性社会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允许进行对外投资,但仅限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如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等。

 关于适用的具体形式,他建议根据涉众性社会资金的交易活动性质差异,对于一些社会影响面广、风险大的领域强制要求适用信托管理机制,对于影响小、风险可控的行业可以允许选择是否适用信托管理机制。

 他还就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分享经济的押金及预付金以及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在引入信托机制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记者 樊融杰)

 

全国政协委员韩沂:

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问题需要各方协同发力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在提交给全国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的一份提案中指出,当前疫情形势和市场变化表明,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正处于一个艰难的、充满变化的时期。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任重而道远,应该加快完善顶层政策设计,适应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同时,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监管部门、金融企业、政府部门等协同发力,多渠道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实效。

韩沂表示,疫情下救助小微企业、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能单靠金融系统的努力,相应的各方如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目标,齐心协力支持小微企业,完成“六保”目标。

 “疫情发生以来,企业逾期及不良数字有明显抬升。受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的影响,预计银行上半年资产质量不会明显恶化,但政策宽限期过后,下半年银行资产质量可能出现分化。”韩沂指出,虽然金融监管部门近年来已出台多项政策减缓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经营成本压力,但是,一旦有不良资产形成,仍需银行自己消化。国家也逐渐开始注意到这一问题,近几年在大力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和体系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短期内要化解疫情引起的小微企业风险问题,还需各方做出更大努力。

 另外他在提案中还谈到,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关注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2019年初,上海银保监局向上海市委市政府建议,为普惠金融服务搭建的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2019年底上海市正式推出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首批数据开放选定了8家部门300多个数据字段,实现了纳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管等信息的免费共享。但是银行迫切需求的海关、电力数据因海关总局和电力总公司各自的原因尚未实现大数据免费共享。

 对此韩沂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改进银行绩效考核,建议各级国资委、财政部门将对国家重点领域如小微、民企、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比重,各级人大、组织人事、审计和国家监委等部门从财政和人事两方面入手对银行高管层进行监督,对于执行宏观政策不力、重点领域贷款投入不足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约束和问责。

 二是持续加大财政税务政策力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救助企业的行为应通过奖励、税收减免和贴息分担银行救助企业的成本,避免将风险集中至银行。同时推动将更多的中小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名单,或参照再贷款政策对中小银行疫情防控贷款提供利率补偿和风险补偿。

 三是进一步开放重点部门大数据共享,建议政府部门能统筹协调整合数据资源,特别是开放海关、电力数据,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降低银行普惠业务风险。(记者 张末冬)

 

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

(一)

建议在大型城市强制建立巨灾保险机制

2020年突发的新冠疫情再次引发大众对城市安全风险防控的关注。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聚集和资产财富的积累,巨灾潜在损失风险趋强,各地风险脆弱性大大增加,巨灾风险累积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据统计,我国巨灾保险的赔付比例为经济损失的5%以内,而世界平均水平在40%左右。

 对此,《财联社?保险频道》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将在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其指出要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在特大型和大型城市强制建立巨灾保险机制、建立再保险分散机制,提升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等。

 周燕芳指出,我国自2013年鼓励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但在巨灾保险机制的实际推动过程中,仍然有障碍。首先,由于巨灾保险缺乏历史数据积累,难以精准定价,较高的保费价格降低了政府和企业的投保意愿。其次,政府财政对防范风险的常规预算往往不足,对待灾害的风险认知更重视事后的紧急拨款,不愿为没有发生的风险买单。

 同时,巨灾发生后的损失额度巨大,对保险公司自身的承保能力提出较大考验。对传染病风险,通常是商业保险的除外责任,同样在实现保险供给方面面临和巨灾保险一样的困境。

 对此其建议,政府部门首先应提高对重大灾害事故的风险认知,将保险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划中。巨灾保险的特点和商业市场规律,决定了定价过高与实际产品需求是负相关关系,必须由作为社会共同利益和国家强制力代表的政府适当介入参与,逐步引导个人、企业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提升。

 同时,政府在城市风险治理方面应转变观念,科学地为“没有发生的危险”埋单,也就是以小的风险防范经费支出来节约大的事故应急经费。将保险纳入城市风险管理的统筹规划中,可使保险业与城市的整体发展、重点建设、重大任务紧密对接,提前布局,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特别是在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建议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在大型和特大型城市形成地方性政府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角色和定位,重点保障市场主体作用。我国目前具有成文法律效力的强制保险仅有交强险在实施。没有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层面的支持,巨灾保险只能作为纯商业保险来开展,政府将失去主导地位,保险公司将失去开展的动力,个人和企业将没有购买的意愿,整个巨灾保险的发展面临系统性萎缩,无法实现本质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效。

 周燕芳认为应建立再保险分散机制,提升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我国《保险法》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着清晰的界定,尽管通过共保体的形式可以扩大前端的承保能力,但是巨灾保险一旦触发,损失过大。

 建议完善现有的再保风险安排模式,依托中国再保险的国家背书同时,与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结合,充分发挥上海保交所的布局定位,探索巨灾保险与金融资本结合,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资本市场流通的金融衍生工具,筹集保险资本,实现巨灾保险证券化,解决巨灾保险偿付能力问题。

 此外,保险公司应不断创新和优化产品运行模式,强化风险管理职能。保险公司在运行巨灾保险和传染病保险的同时,应注重产品和运行模式的不断优化和创新、强化风险管理的职能、并与政府职能的紧密结合。

 如对于巨灾保险,可每年从保费中提取固定比例的防灾防损费用,用于支持和组织开展灾害研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灾害急救宣传等风险预防工作;定期出具灾害及赔付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提出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建议和对策;搭建并完善灾害数据平台,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灾害数据的共享服务。(记者 丁艳)

 

(二)

长护险试点区域差异巨大,建议加快制度立法

在长期护理保险(下称“长护险”)试点近四年之际,近日国家医保局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征求稿”)再次让长护险的发展被市场所关注。

 “这个意见所关注的问题,也是从保险公司自身出发,在长护险试点中所看到的问题,两者相对是一致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

 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长护险将顺着社会保险制度“第六险”方向发展和完善,其独立险种的地位得到明确。不过,周燕芳认为,作为一项新的社保制度,长护险各地试点的筹资方式、运作模式、相关标准都各有差异,为未来的制度统一带来一定的障碍,因此她在今年的两会中将建议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

 长护险试点各地差异大

 长期护理保险,也称长期照料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

 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决定在15个城市进行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正式启动试点。而近日下发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将长护险的试点范围进一步进行扩展。

 据周燕芳提供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已经逾60个城市启动长护险试点,其中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比例约70%。尽管长护险进行试点实施以来已有一定成效,但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试点的筹资方式、运作模式、相关标准都各有差异,为未来的制度统一带来一定的障碍。

 “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最大的问题还是各地长护险试点的制度政策上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性,所以我们在对接各地长护险项目的时候难度就非常大,很难形成一套统一的模式在各地进行推广。”周燕芳说,从商业保险公司角度,自然期望标准体系的统一、运营模式上的统一,包括系统对接、护理服务上的日常管理等都能够形成一个体系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对接运行方案,这样会大大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难度以及成本。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公开信息统计发现,在筹资方式上,15家前期试点城市中,10个为定额方式,3个为比例方式,1个为“比例+定额”方式;同样在支付方式上,有7个是按比例补偿,另一部分则为定额支付;而15个城市在补偿对象的准入标准、支付金额的具体标准上更是五花八门。

 除此之外,周燕芳认为,长护险在试点中呈现出的其他问题包括:部分地区筹资个体责任未体现,这对于征求意见稿中长护险作为独立险种未来主要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的筹资模式带来了风险;一些城市推进慢,部分城市长期政策未做调整,参保人群、保障人群、服务模式都未扩展;专业人员缺口大,亲情护理带来新的监管难题等。

 建议加快制度立法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呈现的问题,部分是因为相关规定不够明确而带来的,故需要通过立法为其发展指明方向。”周燕芳表示。

 周燕芳认为,不管从我国的老龄化程度,还是从试点几年出现的问题来看,我国的长护险立法具有基于我国实际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而且目前长护险试点的覆盖范围也使得我国长护险基本具备了立法条件。

 周燕芳此次建议建立一套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要素齐全、衔接配套、和谐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体系,将筹资方式、运作模式以及相关的标准建立等制度化,为长护险的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在具体立法内容上,周燕芳从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经办、专业队伍、征信7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例如在筹资上,周燕芳建议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模式,强调个人缴费职责。筹资标准建议考虑个人收入、年龄、风险增加、社会公平等若干要素之后,确定相对于个人收入的缴费比例。

 又如在评估标准方面,周燕芳建议加快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确定后直接入法;要求统筹地区建立评估人员的准入资质要求,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把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入口端。

 在专业队伍上,她建议借鉴欧美日国家专业人员职业体系制度,设立我国医养照护职业,并采取分层次培养、分层次使用政策,立法明确可以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服务的人员资质要求,让从事养老照护职业的人员获得职业上升通道,应有的薪酬待遇和社会尊重。并且,在全国建立涉老服务人员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征信体系,对于诚信未达标的不允许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提高社会保险定点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不过,周燕芳也认为,在长护险的立法过程中也会存在技术难点,例如在目前各地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形成一套统一的运行标准。“尤其最难的就是评估标准方面,各地财政、医保资金的状况都有很大差异,同时如果要把长护险作为社保第六险的话,也可能增加企业的社保支出,这也会有一定障碍。”(作者 杨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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