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原则上将股权在信托登记机构进行集中托管。信托登记机构履行股东名册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等托管职责。托管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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